关于第16529348号“perfect repair mise en scen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perfect repair mise en scene及图(指定颜色) 16529348

阅读:187865 2021-06-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美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今信商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株式会社爱茉莉太平洋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7月23日对第16529348号“perfect repair mise en scen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

  申请人:广州美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今信商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株式会社爱茉莉太平洋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7月23日对第16529348号“perfect repair mise en scen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仅损害了相关行业大众的共同利益,也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被申请人利用争议商标对申请人恶意提出诉讼,以诉求巨额赔偿,此举已超出对商标的正常使用需求,应予制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阿里巴巴网站搜索“爱茉莉护法精油”的结果网页截图;

  2、(2020)粤0111民诉前调6994号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成立于1945年,至今已有超70年的历史,是一家享誉全球的韩国化妆品集团公司,旗下拥有“LANEIGE/兰芝”、“Sulwhasoo/雪花秀”、“Mamonde/梦妆”、“Innisfree/悦诗风吟”等众多知名品牌,在中国市场上均已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好评和喜爱。争议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系由被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争议商标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百度百科对被申请人的介绍;

  2、被申请人的介绍手册、总部照片、概况、在中国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3、国内主流期刊杂志关于被申请人的部分报道;

  4、(2017)沪东证经字第25110号公证书(内含被申请人官网截图、排名情况、新闻报道、参与公益事业的相关报道);

  5、“mise en scene/魅尚萱”护发精油产品进口至中国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海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化妆品备案凭证》;

  6、被申请人授权他人在京东运营、销售“mise en scene/魅尚萱”产品的协议、京东旗舰店及销售产品的网页截图;

  7、被申请人授权他人在天猫旗舰店运营“mise en scene/魅尚萱”产品的协议、天猫旗舰店及销售产品的网页截图;

  8、部分产品经销协议、经销情况说明、开户许可证;

  9、上海图书馆提供的文献证明;

  10、“mise en scene/魅尚萱”产品所获荣誉证书;

  11、“mise en scene/魅尚萱”产品的代言人合同、相关宣传照、广告片、各媒体的宣传推广材料;

  12、被申请人的维权记录;

  13、“mise en scene/魅尚萱”产品的产品包装;

  14、作品登记证书;

  15、以“护发精油”为关键词在天猫、淘宝网站上的检索结果。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原无效宣告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3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护发素、柔发剂、洗发剂、香精油、化妆品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9月6日。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16年9月7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阿里巴巴网站截图均未体现具体形成时间、(2020)粤0111民诉前调6994号相关材料均形成于2020年,尚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即2015年3月20日)之前,争议商标已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商品名称。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争议商标由图文组合而成,文字部分为英文“perfect”、 “repair”和“mise en scene”,图形部分为按压式瓶子图案,瓶子上部为黑色瓶盖及压嘴,下部为橙色梯形瓶身,整体作为商标注册并使用在第3类核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加之,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显示,争议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推广已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亦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其他缺乏显著特征,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项之规定。

  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证据用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存在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情形,故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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