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401126号“北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北平 49401126

阅读:138455 2021-06-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精酿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401126号“北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0455号“北平 BEIPING”商标、第3363498号“北平”商标、第49020114号“北平…

  申请人:北京精酿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401126号“北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0455号“北平 BEIPING”商标、第3363498号“北平”商标、第49020114号“北平机器”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实际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稳定的消费群体,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被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均刊登在第1744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姜汁汽水、果汁、啤酒、麦芽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大麦啤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北平”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三“北平机器”,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北平”为“北京”的旧称,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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