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91815号“LONIX”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LONIX 8691815

阅读:101601 2021-06-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震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8691815号“LONI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2788号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震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8691815号“LONI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2788号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2017年04月03日至2020年04月0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被申请人从未在中国使用过复审商标,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存疑。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转交申请人进行质证,并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未提交新的答辩理由仅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17)桂02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

  2、销售合同及发票;

  3、(2017)桂02破2之五民事裁定书。

  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含在本案证据中。

  我局将上述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连续三年不实际公开商业化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09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03月0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垫子(床垫)、床垫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03月06日。2020年04月03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2、被申请人在第2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30余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在案证据和我局的撤销决定,本案焦点为:一、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二、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销售合同及发票未体现复审商标,结合我局查明事实2,难以认定该证据指向复审商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

  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产清算;(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证据3中的(2017)桂02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2017)桂02破2之五民事裁定书表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处于重整程序,其在指定期间未使用复审商标是因公司重整期间的特殊原因,具有正当理由,并非不当占有商标,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可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8日

本文《关于第8691815号“LONIX”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LONIX 869181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8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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