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全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555445号“省省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省省巴”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