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永涛
委托代理人:河南天鲸商标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298741号“七贤镇竹林七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79489号“竹林七贤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828339号“竹林七贤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文字部分“竹林七贤”,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疗养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