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扬州宝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畅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807419号“HUMAN MA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凝聚了申请人的商业智慧和创造力。经过申请人多年的使用和宣传,申请商标已形成稳定的商业市场秩序和获得极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未直接体现商品特点,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而且已经有诸多“humanmade”或“x+made”的商标注册成功,相关公众极易进行区分辨识,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其文字内容“HUMAN MADE”可译为“人制的”,将该文字指定使用在“牙刷;牙及牙床清洁用吸水器”等复审商品上,缺乏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