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宿迁市君子堂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067142号“光楼臧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申请商标所引证的第43532911号“浑老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