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桐乡市吉满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桐乡市财富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461361号“兴疆牧羊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第48356544号“兴疆牧羊人”商标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