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协会
委托代理人:苏州律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710079号“绸都CHOUD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申请商标所引证的第48382873号“绸都律师LAWER OF SILK CITY及图”商标、第44712157号“D”商标、第24840721号“大丞DC”商标、第17233681号“D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商标权利未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荣誉证据等相关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商标权利未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