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飞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548582号“BLUE HOU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9259605号“Blueo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以下主要证据:关于申请商标字体介绍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外文部分“BLUE HOUR”与引证商标“Blueour”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的整体印象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与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情况无关,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服务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