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锦布艺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邢台德源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5112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52040号“卓飞 ZF”商标、第15640572号“ZF”商标在视觉效果、整体表现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