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51122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48511229

阅读:76227 2021-06-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锦布艺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邢台德源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5112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52040号“卓飞 ZF”商标、第15640572号“ZF”商标在视觉效果、整体表现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中锦布艺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邢台德源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5112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52040号“卓飞 ZF”商标、第15640572号“ZF”商标在视觉效果、整体表现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6日

本文《关于第4851122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4851122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81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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