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吾布力卡司木•阿吾提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玉山江•吾不力卡斯木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834582号“阿热祖优穆ARZUYUM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38927号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吾布力卡司木·阿吾提未向我局提交其于2017年01月03日至2020年01月0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第7834582号第3类“阿热祖优穆 ARZUYUM”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7834582号第3类“阿热祖优穆 ARZUYUM”商标,原第783458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注册至今已被相关消费者所熟知,申请人提交了使用证据对其进行证明。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包装袋及售后服务卡;
2、洗面奶质检报告;
3、购货合同及转账记录;
4、商标使用授权协议;
5、部分发票。
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11月1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洗发液;增白霜;染发剂;洗面奶;浴液;牙膏;眉笔;香皂;口红商品上。
2、2020年1月3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20年9月22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授权使用合同、发票等证据尚可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洗面奶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化妆品、洗发液、增白霜、染发剂、浴液、眉笔、香皂、口红商品与洗面奶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可以得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涉及“牙膏”商品,且牙膏商品与洗面奶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牙膏”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牙膏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牙膏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