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春县红城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394044号“红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04915号商标、第12120061号商标、第16696394号商标、第9166221号商标、第9166259号商标、第49152982号商标、第48986532号商标、第37605110A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六、七已失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七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