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优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720392号“松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25877号商标、第32312070号商标、第45203559号商标、第45829915号商标、第48219140号商标、第48232782号商标、第4846480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三至七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信息、其他案件判决书、申请人相关介绍、所获荣誉、各级领导考察与关怀、相关媒体报道、“松果”公益项目推广落地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七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至六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