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349557号“Y 300”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Y 300 49349557

阅读:79746 2021-07-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壹米滴答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349557号“Y 30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30987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342139号商标、第9297043号商标、第1801164…

  申请人:壹米滴答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349557号“Y 30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30987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342139号商标、第9297043号商标、第1801164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信息、“壹米滴答”百度百科介绍、所获荣誉、集团简介及官网介绍、参加公益活动资料、“壹米滴答”宣传使用资料、系列商标列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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