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博尔园艺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455256号“BLOOMSTUDI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6954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正在协商共存或转让事宜,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申请人并未提交共存同意书,亦未提交转让申请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