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菲德皮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赞标(广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1399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984667号图形商标、第36550426号“FASEED”商标、第13957709号“FUERS”商标、第8005032号“FULIRBSHENG”商标、第4874854号“F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车间作业图片、厂区鸟瞰图、销售橱窗图片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予以驳回,该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足球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的图形部分构图要素、设计效果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鉴于引证商标一的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是否援引引证商标一已不对本案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