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中电核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百晓生(深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676702号“复活电FUHUOD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10290号“瑞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07211号“FOR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已失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现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文字“复活电FUHUODIAN”和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二呼叫、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