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676702号“复活电FUHUODI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复活电FUHUODIAN及图 49676702

阅读:126650 2021-07-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中电核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百晓生(深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676702号“复活电FUHUOD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10290号“瑞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07211号“F…

  申请人:深圳市中电核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百晓生(深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676702号“复活电FUHUOD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10290号“瑞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07211号“FOR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已失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现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文字“复活电FUHUODIAN”和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二呼叫、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6日

本文《关于第49676702号“复活电FUHUODI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复活电FUHUODIAN及图 4967670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795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