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肥市蜀山区大香蕉网络应用工作室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161538号“HI龟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21788112 号“小龟龟留学网”商标、第7373139号“龟牌”商标、第46445434号“HI及图”商标、第44040777号“HUAWEI INTELLIGENCE HI及图”商标、第44486771号“HI及图”商标、第41069042号“H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引证商标一具备很强显著性,引证商标二显著性很弱,引证商标三显著性很弱,状态不稳,引证商标四状态不稳,引证商标五、六显著性很弱,状态不稳。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六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五、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文字“HI龟龟”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认读文字“小龟龟”及引证商标二、三的文字“龟牌”、“HI”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研究和开发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