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972583号“巾生有缘 JINSHENGYOUY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巾生有缘 JINSHENGYOUYUAN及图 47972583

阅读:117172 2021-07-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利辛健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阜阳市安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972583号“巾生有缘 JINSHENGYOU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二、申请人同意删除“门帘”项目,据此,申…

  申请人:利辛健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阜阳市安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972583号“巾生有缘 JINSHENGYOU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二、申请人同意删除“门帘”项目,据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19494号“巾生缘 JINSHENG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45042号、第7616324号“YS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四、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引证商标二、三为著名市场品牌,消费者不会对两者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织物;织锦人像;浴巾;家庭日用纺织品;毛巾;毛毯;床单;桌布(非纸制)”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在“门帘”商品上的复审请求,故我局在该项指定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本案复审商品为“织物;织锦人像;浴巾;家庭日用纺织品;毛巾;毛毯;床单;桌布(非纸制)”八项商品。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独立认读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YSL”在字母排列方式、整体认读印象上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织物;毛巾”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浴巾;纺织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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