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齐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小微律政(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173181号“GN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78466号“喜悦之道及图”商标、第18895318号图形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认读上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