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504746号“Marshmellow”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Marshmellow 14504746

阅读:108930 2021-07-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郭文洋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赵静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504746号“Marshmellow”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9470号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郭文洋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赵静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504746号“Marshmellow”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9470号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16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申请成立,复审商标在鞋、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披肩、睡眠用眼罩部分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的主要复审理由:申请人自复审商标成功注册以来,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等规定,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鞋、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披肩、睡眠用眼罩部分核定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

  1.商标授权书;

  2.东莞希恩服饰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3.东莞希恩服饰有限公司向个人客户出具的销售出库单;

  4.产品图片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与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3为自制证据,证据4未显示时间,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请求撤销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意见,申请人发表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一直对复审商标使用,在出库单上标明商标、产品,并有图片佐证;因为销售行为形成金额少,一般不需要签订合同,符合约定俗成的销售习惯,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5月4日申请注册,2015年7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仍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鞋、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披肩、睡眠用眼罩部分核定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1仅能证明申请人授权东莞希恩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在2015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为被许可人的营业执照,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3销售出库单、证据4产品图片均为单方自制证据,在没有销售合同和发票等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带有复审商标的商品已实际进入商业流通。综上,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鞋、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披肩、睡眠用眼罩部分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鞋、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披肩、睡眠用眼罩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2日

本文《关于第14504746号“Marshmellow”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Marshmellow 1450474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777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