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南辰峰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升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539500号“Chen 佳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94278号“佳辰”商标、第13464637号“佳辰购物及图”商标、第33999350号“佳辰管家JET SUN MANAGER”商标、第19607097号“佳宸JC及图”商标、第39030178号“陳音樂Chen music”商标、第15300960号“AA C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程序,现在“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佳辰”,该文字与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文字“佳宸”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英文“Chen”与引证商标六的显著识别部分英文“CHEN”字母构成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