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650743号“婉美女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婉美女人 47650743

阅读:165382 2021-07-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义乌市北典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奥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650743号“婉美女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在其他类别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09509号“婉美”商标、第12260409号“婉美夫人WANME…

  申请人:义乌市北典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奥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650743号“婉美女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在其他类别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09509号“婉美”商标、第12260409号“婉美夫人WANMEIFUREN”商标、第13544639号“婉美俪人”商标、第24517716号“婉美女孩WMEIGIRLFS”商标、第12551704号“婉婷女人WanTingNvRen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婉美女人”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婉美”、引证商标二文字“婉美夫人”、引证商标三文字“婉美俪人”、引证商标四文字“婉美女孩”、引证商标五文字“婉婷女人”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不同,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2日

本文《关于第47650743号“婉美女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婉美女人 4765074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77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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