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802611号“THE BLACK GRAPE SOCIE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不具有固定含义,不应该因为“ BLACK GRAPE”文字而认定申请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已有类似案情的“红葡”“白葡”“ GRAPE”商标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THE BLACK GRAPE”,中文可译为“黑葡萄”。该文字作为申请商标的一部分指定使用在葡萄酒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情形。另,商标审查依据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