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小象智多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妙点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550270号“小象智多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5306064号“小象智多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人名义,已经我局核准变更为深圳小象智多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故二者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