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昌正能涂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诺信瑞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159558号“东方正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201051号“正能V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一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东方正能”及图形组合构成,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424489号“智周生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分,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