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茶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096402号“呱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已有类似案情的“滴滴”、“呱呱”等商标在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如不被核准注册会给申请人造成很大损失,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另,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且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