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盘锦众友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畅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026635号“果真新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42866号“果新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370631号“果真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378316号“果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相关复审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果真新鲜”构成,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汉字“果新鲜”、引证商标二“果真鲜”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