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262528号“龙猫绘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龙猫绘本 49262528

阅读:117317 2021-07-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京书墨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262528号“龙猫绘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21466号“龙猫电竞馆”商标、第32653987号“龙猫”商标、第16896830号“大龙猫”…

  申请人:南京书墨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262528号“龙猫绘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21466号“龙猫电竞馆”商标、第32653987号“龙猫”商标、第16896830号“大龙猫”商标、第42870417号“金龙猫”商标、第41978336号“龙猫童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被商标撤三字[2020]第W060949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742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龙猫”,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图书出租、图书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培训、出借图书、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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