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939256号“千指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千指情 44939256

阅读:46739 2021-07-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贵阳千指情美甲店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马太慧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8日对第44939256号“千指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先使用“千指情”商标,并有一定影响,被申请人曾与申请人存在合作关系,在明知商标属于申请人的情况下,通过抄袭摹仿…

  申请人:贵阳千指情美甲店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马太慧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8日对第44939256号“千指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先使用“千指情”商标,并有一定影响,被申请人曾与申请人存在合作关系,在明知商标属于申请人的情况下,通过抄袭摹仿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同时其注册和使用易欺骗消费者。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将损害相关公众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并产生众多不良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聊天记录;2、商品图片;3、千指情美甲商行销售单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2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12月6日。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提评审理由在《商标法》中已有体现,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具有代理关系、代表关系或具有除第十五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综上,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问题二,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1形成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证据2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3为申请人单方自制证据,其真实性难以确认,故申请人提交在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已将“千指情”商标在先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所提交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且争议商标本身亦不易使公众对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的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4日

本文《关于第44939256号“千指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千指情 4493925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76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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