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宣恩县上丰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畅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694511号“丰S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86024号“深丰S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32986号“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097696号“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汉字“丰”、英文“SF”及图形部分组成,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应可区分以上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共存应不致造成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材料分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丰SF及图”与引证商标一“深丰SF及图”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认读汉字“丰”,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