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绿色健木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715662号“雅笙兰代ESLAUD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363827号“ESTEE LAUDER”商标、第276828号“雅诗兰黛”商标、第14457436号“雅诗兰黛ESTEE LAUDER”商标、第36492588号“雅诗兰黛”商标、第36492589A号“雅诗兰黛ESTEE LAUDER”商标、第40492498号“雅诗兰黛”商标、第40492499号“雅诗兰黛ESTEE LAUDE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六、七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四、六、七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水、香精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香水、香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