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凤丽
委托代理人:广西咕咕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202373号“好陳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31402号“好陈记HAO CHENG J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三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043242号“陈记CHEN JI及图”商标、第48517721号“陳记chenji及图”商标、第42258530号“陳記 椰福元及图”商标、第39979810号“陈记串串香”商标、第46157416号“陳記宫宴”商标、第6690509号“陳記家厨”商标、第47862130号“陈记小肥羊”商标、第5969572号“陳記滴水鱼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九)不应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三、六、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九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上述引证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七核定使用的餐厅、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七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七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