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莱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437384号“SERUM CICANU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 “SERUM”使用在化妆品等商品上通常用来指代“精华液”,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且与本案文字近似的商标已有获准注册之情形,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 “SERUM”可译为 “血清”,上述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头发护理制剂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述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及可使用性。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