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铁皮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佳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756953号“叫叫 识字大冒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517272号“叫叫阅读学院”商标、第33019738号“叫叫管家”商标、第47820954号“叫叫副业”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标识是申请人主推的品牌,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申请人与各个平台合作协议、申请人获得的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在“职业介绍;寻找赞助;会计服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广告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叫叫 识字大冒险”与引证商标二“叫叫管家”文字构成相近,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外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