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伊莎贝拉·德·阿库提斯
委托代理人:浙江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557220号“DEACUTIS.ISAB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454804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99521号商标、第1940252号商标、第3828025号商标、第13250336号商标整体外观、呼叫区别明显,即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