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黎王世家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利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739918号“黎医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而成,具有显著性,申请人主观上并无模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商标的混淆,申请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理应受到商标法的保护。申请商标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的对应指示关系,如果不予核准注册,对申请人明显不公平。在审查实践中,很多带有“医堂”字的商标获得初审或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申请商标的相关图片、微信截图、版权申请代理合同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黎医堂”构成,用于所申请的服务项目上,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性质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备了可注册性。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