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422848号“百万孩子共读行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百万孩子共读行动 48422848

阅读:123158 2021-07-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爱有魔法(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422848号“百万孩子共读行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百万孩子共读行动”代表一种发展目标和理念,完全具备商标识别作用,显著性极强,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

  申请人:爱有魔法(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422848号“百万孩子共读行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百万孩子共读行动”代表一种发展目标和理念,完全具备商标识别作用,显著性极强,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已有与申请商标具有相同性质的商标注册成功,恳请秉持审查一致的审理原则,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重点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在活动宣传单、宣传视频、微信公众号上的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百万孩子共读行动”,使用在所申报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介绍服务内容的说明性文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因此,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所提及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6日

本文《关于第48422848号“百万孩子共读行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百万孩子共读行动 4842284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735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