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梅州市雅得利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264890号“宝汇环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产品品牌,标识本身不具有欺骗性,并不会使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并且已有大量包含“环保”字样的商标成功注册。申请商标标识中的“宝”也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既不会使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也不会使公众对汉字的书写造成错误认知。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关于申请人企业的介绍及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环保”,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中“宝”字书写方式易对公众正确书写汉字产生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