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君至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仁远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188858号“福爸囍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318683号“福爸哥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含义及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的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注册的商品也完全不相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其独特性和显著性,并已投入实际使用,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也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福爸囍妈”微信公众号及朋友圈截图、宣传单页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智能眼镜(数据处理)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福爸囍妈”与引证商标“福爸哥妈”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