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厚德展柜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科亿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155159号“厚德掌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59893号“厚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72097号“厚德 上善若水 厚德载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49555号“厚德 上善若水 厚德载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并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的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对应关系,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厚德掌柜”,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文字“厚德”及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文字“厚德”,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