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缪银春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405480号“华耐仕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的第32163654号“鸿信达HONGXINDA及图”商标、第43853444号“智电华谊及图”商标、第33016136号“HENG SU FENG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