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瀚启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一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796645号“熬夜科目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固有的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并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能够使消费者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获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熬夜科目七”,使用在所申报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因此,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