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腾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817994号“SSEASON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36100号“SEESON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均存在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字标牌、笔记本电脑、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公告牌、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运载工具用蓄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