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韩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570644号“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0410169号商标、第6404948号商标、第10505798号商标、第25747113号商标、第201068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资料、宣传资料、申请人公众号和微博使用资料、标识设计资料、结算单、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我局依法驳回,故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室内装饰设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的图形或文字“F”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