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478995号“衡中网校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衡中网校及图 48478995

阅读:91147 2021-08-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南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容百川(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478995号“衡中网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97444号“衡中”商标、第41429271号“衡中育教”商标、第45234743…

  申请人:北京南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容百川(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478995号“衡中网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97444号“衡中”商标、第41429271号“衡中育教”商标、第45234743号“衡中教育 HENG ZHONG EDUCATION及图”商标、第48267001号“衡中辅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具有显著性。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四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衡中网校”与引证商标一、二含有相同的中文部分“衡中”,三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衡中网校及图”含有“衡中”二字,而“衡中”通常指河北衡水中学,该中学为中国百强中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其提供服务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3日

本文《关于第48478995号“衡中网校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衡中网校及图 4847899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716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