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549300号“祥蚂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祥蚂蚁 22549300

阅读:19049 2021-08-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祁生祥 申请人于2020年8月28日对第22549300号“祥蚂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蚂蚁金服”是申请人经营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品牌,经申请人广泛的宣传使用,该商标已具有较高知…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祁生祥

  

  申请人于2020年8月28日对第22549300号“祥蚂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蚂蚁金服”是申请人经营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品牌,经申请人广泛的宣传使用,该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498357号“淘蚂蚁”商标、第21906090号“蚂蚁宝”商标、第14687126号“蚂蚁金服 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第13602810号“蚂蚁金服”商标、第20747918号“蚂蚁金服”商标、第17068465号“蚂蚁聚财”商标、第15168383号“蚂蚁未来”商标、第14653253号“蚂蚁小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的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十)的摹仿,其注册使用会减弱上述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利益。

  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傍名牌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关联企业相关介绍、关系证明等;

  2、有关申请人及其商标的宣传使用材料、媒体报道及所获荣誉等;

  3、在先案例裁定书、决定书及法院判决等;

  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9日申请注册,2019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咨询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2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十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前,或已获准注册,或已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至八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咨询、质量评估、计算机软件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九、十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为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引证商标二至十所有人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蚂蚁”,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咨询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咨询、质量评估、计算机软件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在目的、内容等方面关联极为密切,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服务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质量评估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有在先申请和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进行了审理,且保护了申请人的商标权。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此外,在案证据未能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所指之情形。且争议商标既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规定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也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申请人采取向商标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申请书件等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或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因此,申请人援引上述条款认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之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3日

本文《关于第22549300号“祥蚂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祥蚂蚁 2254930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715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