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7069580号“BB只在乎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2197344号、第265745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出具了商标共存同意函,同意申请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同意书、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提交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共存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BB只在乎您”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只在乎”,且整体未形成区别性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具(刀、叉、匙除外)、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家用或厨房用容器、一次性盘子、家庭用陶瓷制品、饮用器皿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瓶、茶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刷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具(刀、叉、匙除外)、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家用或厨房用容器、一次性盘子、家庭用陶瓷制品、饮用器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牙刷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