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禅易同太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宝商佳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2924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的图形商标,其构成要素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商标由中文“婵易同”图形化设计,并不是驳回通知书说明申请商标名称中含“禅”字,申请商标名称“婵易同”的含义为“轻灵圆活、优美姿态”,商标名称与公司太极教育主题相贴合、相互应和。申请商标没有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经图形化设计,但仍可识别为“禅易同”,其中“禅”字有“佛教用语,指排除杂念,静坐;泛指佛教的事物”的含义,易使相关公众与佛教事物产生联想,从而伤害宗教人士情感,造成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5日